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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换个人吧,我赶时间!男子嫖娼完成后,想再次交易,失足女因有事要离开,表示拒绝。男子未经女方同意,微信转帐1000元后,又与女方发生性关系。次日,由于女方未及时点收款,1000元被退回。当女方准备联系对方时,发现被拉黑。报警后,来看看法院怎么判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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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发河北霸州,卢某,男,1988年,司机。赵某,女,1991年出生,失足女。 今年1月份,卢某通过网络与赵某约定嫖娼。赵某在收到卢某的转帐后,来到了卢某指定的酒店房间,随后两人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。事后,赵某准备离开时,卢某加以阻拦,并表示想再交易一次。后在未经赵某同意的情况下,通过微信转账给1000元给赵某。 赵某没有收款,并向卢某解释说自己有事着急走,遂要求卢某换人,但卢某未予以理会。在赵某不情愿的情况下,与其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。随后,二人各自离开。 次日,由于赵某没有及时按收款,导致1000元退回给卢某。赵某发现后,准备联系卢某时,发现已被对方拉黑。赵某报警后,卢某被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同以强奸罪追责。赵某也因有违法行为,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 一、赵某为什么会被公安机关处理? 赵某报警时并未将其与卢某之间的卖淫嫖娼行为如实供述。警方将卢某传唤到案后,由卢某供述。虽然本案是由赵某报警,但并不影响认定其在报警前曾有卖淫之事实。 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规定:卖淫、嫖娼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 根据上述规定,公安机关对赵某处以10日拘留、并处罚款。 二、为什么卢某会构成强奸? 根据《刑法》第236条【强奸罪】是指男性行为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。犯本罪者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。 卢某到案后,拒不承认有强奸行为,以下是卢某的部分供述: 完成第一次交易后,我随即提出,一会再以相同价格进行第二次交易,对方说有急事要走,要我另外再找。我不同意,后我以两倍价钱为条件,要求对方继续交易。对方就说了句“太晚了,要不下次吧。”我以为对方是想继续索要更高的价钱,所以没在意。遂与之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。过程中对方并没有反抗,只是在开始前说句了“我要走,你另外找吧。”事前,我已转账1000元,所以这只是卖淫嫖娼行为,并不是强奸。拉黑赵某是怕回家后被妻子发现,所以走出酒店后就操作了。1000元退款是对方的原因造成退款的,与我无关。 认定男性行为人有没有构成强奸罪,主要是看其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,这是“核心”。综合本案,男女双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,是以金钱作为媒介、两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,因此这次性行为不构成强奸,只是卖淫嫖娼行为。 男方第二次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之前,女方曾明确表示不同意。男方未经女方同意,就转帐给女方,这并不代表女方已经同意了男方的要求。并且两人发生性关系前,女方曾向男方表述过“我要走”等言语。因此两人之后的性行为,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。 虽然本案女方的身份是失足女,但其依然享有妇女的性自主权。司法实践中,在任何情况下,男女之间的性行为,只要女方不同意的话,就构成强奸。无论男方事前或事后转帐多少钱,都无法改变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不同意之事实。 综上所述,法院依法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强奸,并根据《刑法》第236条之规定,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。 三、对本案的总结 1、在任何情况下,无论对方是谁,都要充分尊重妇女对性行为的选择。也就是说,在女方没有明确且百分之百同意的情况,都不要“想当然”、“自以为是”的与女方发生性关系。这种性行为,事后,如果女方追究男方的责任,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案例,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强奸。代价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,望大家,三思而行。 2、再次强调一下,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。被查获的话,是要行拘并处罚款的。除此之外,卖淫嫖娼过程中还容易引发“仙人跳”等各类刑事案件。因此,奉劝广大网友,要遵纪守法,一起抵制这种不耻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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